案件名称:周某1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汤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0523民初2001号
所属地区:汤阴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1-22公开日期:2016-12-27
当事人:周某1,宋某
案由:离婚纠纷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3民初2001号原告:周某1,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森,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

原告周某1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森,被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子周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周某2。

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双方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与原告吵架,原告生病,被告不闻不问。

原、被告虽名为夫妻,但二人长期分床休息,互不理睬。

原、被告婚后原定经济上实行AA制,但实际家中开支几乎全由原告支付。

今年7月,被告将家门锁更换后不给原告钥匙,使原告无家可归,只能住到父母家。

因被告对原告态度恶劣,使原告精神受到压抑,以致患股骨头坏死、××和精神衰弱。

被告作为教师,对儿子的学习和生活漠不关心,××,学习成绩下降。

综上,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为使原告从痛苦婚姻中解脱出来,故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宋某辩称,一、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实际情况是,2004年春季,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双方对对方的性格爱好都比较满意,随于××××年××月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

2005年9月,儿子周某2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憧憬。

原、被告并未经常吵架,只是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

原、被告已结婚并共同生活十几年,被告非常珍惜这段感情,被告愿意以最大的诚意,来挽回与原告的婚姻。

如果原告对被告有不满意的地方,或者生活有不顺心、不如意的地方,被告可以尽最大努力与原告沟通,被告完全可以为了原告尽最大努力完善自己、提高自己。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被告认为,一个幸福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不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环境,反之则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因此,维持这个完整的家庭,才能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如果原告坚持选择离婚,被告认为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衡量,孩子应由被告抚养,因为被告是一名教师,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

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与原告的婚姻,希望法院能多做调解工作,使原、被告重归于好。

如果调解不成,也希望法院能给原、被告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周某1与被告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原、被告均系再婚。

原、被告结婚前,原告有一子,被告无子女。

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周某2,现周某2随被告生活。

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有争议:原告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吵架,原告生病,被告不闻不问,二人长期分床休息,互不理睬。

今年7月,被告将家门锁更换后不给原告钥匙,使原告无家可归。

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上述主张。

被告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被告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双方已共同生活十几年,被告非常珍惜这段感情,为了原告其愿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努力完善自己、提高自己以挽回与原告的婚姻。

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与离婚。

被告称原告所述被告换门锁一事,是一场误会。

实际情况是今年9月份原、被告家的门锁损坏,需要更换,当时原告母亲患白内障需要照顾,原告在其父母家照顾其母亲,被告换门锁时没有提前通知原告,事后给原告说了,因原告一直在其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