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森,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
原告周某1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森,被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子周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周某2。
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双方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与原告吵架,原告生病,被告不闻不问。
原、被告虽名为夫妻,但二人长期分床休息,互不理睬。
原、被告婚后原定经济上实行AA制,但实际家中开支几乎全由原告支付。
今年7月,被告将家门锁更换后不给原告钥匙,使原告无家可归,只能住到父母家。
因被告对原告态度恶劣,使原告精神受到压抑,以致患股骨头坏死、××和精神衰弱。
被告作为教师,对儿子的学习和生活漠不关心,××,学习成绩下降。
综上,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为使原告从痛苦婚姻中解脱出来,故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宋某辩称,一、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实际情况是,2004年春季,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双方对对方的性格爱好都比较满意,随于××××年××月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
2005年9月,儿子周某2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憧憬。
原、被告并未经常吵架,只是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
原、被告已结婚并共同生活十几年,被告非常珍惜这段感情,被告愿意以最大的诚意,来挽回与原告的婚姻。
如果原告对被告有不满意的地方,或者生活有不顺心、不如意的地方,被告可以尽最大努力与原告沟通,被告完全可以为了原告尽最大努力完善自己、提高自己。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被告认为,一个幸福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不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环境,反之则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因此,维持这个完整的家庭,才能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如果原告坚持选择离婚,被告认为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衡量,孩子应由被告抚养,因为被告是一名教师,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
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与原告的婚姻,希望法院能多做调解工作,使原、被告重归于好。
如果调解不成,也希望法院能给原、被告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周某1与被告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原、被告均系再婚。
原、被告结婚前,原告有一子,被告无子女。
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周某2,现周某2随被告生活。
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有争议:原告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吵架,原告生病,被告不闻不问,二人长期分床休息,互不理睬。
今年7月,被告将家门锁更换后不给原告钥匙,使原告无家可归。
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上述主张。
被告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被告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双方已共同生活十几年,被告非常珍惜这段感情,为了原告其愿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努力完善自己、提高自己以挽回与原告的婚姻。
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与离婚。
被告称原告所述被告换门锁一事,是一场误会。
实际情况是今年9月份原、被告家的门锁损坏,需要更换,当时原告母亲患白内障需要照顾,原告在其父母家照顾其母亲,被告换门锁时没有提前通知原告,事后给原告说了,因原告一直在其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