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聚汇时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蔡祥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聚汇时尚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晓非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郑巧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