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果园店,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西总屯村委会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经理。
原告郑勇军与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果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郑勇军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勇军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