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红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峰,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新红,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蒋战平,男,1968年7月20日生,住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战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