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左二妹与梁玉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象州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桂1322执463号
所属地区:象州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1-29公开日期:2016-12-31
当事人:左二妹,梁玉娥
案由:nan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左二妹,女,1941年7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

被执行人梁玉娥,女,194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

左二妹申请执行梁玉娥健康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执行人左二妹于2016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16.7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从银行扣划被执行在银行的存款600元,扣除由梁玉娥负担的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合计75元后,已执行到位赔偿款525元,尚差1391.7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短期内本案无法执行,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