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惠茹,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
申请执地人王志辉,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二密镇前进委三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凤琴、王惠茹、王志辉与被执行人宋宝银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宋宝银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未履行。
经申请执行人史凤琴、王惠茹、王志辉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案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