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史凤琴、王惠茹、王志辉与宋宝银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通化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吉0521执594号
所属地区:通化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1-02公开日期:2016-12-01
当事人:史凤琴,王惠茹
案由:nan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594号申请执行人史凤琴,女,195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

申请执行人王惠茹,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

申请执地人王志辉,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二密镇前进委三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凤琴、王惠茹、王志辉与被执行人宋宝银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宋宝银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未履行。

经申请执行人史凤琴、王惠茹、王志辉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案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