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钟华与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渝0235民初5827号
所属地区:云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1-04公开日期:2016-12-29
当事人:钟华,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5827号原告钟华,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圣,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重百购物休闲广场626号。

法定代表人:聂金培。

原告钟华与被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受理。

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曾小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