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南志亮,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延红,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南家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延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5)子长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李延红从2015年9月19日起每月的19日之前给原告南家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砖款10000元,共计应付款70000元。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李延红承担。
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按协议履行。
申请执行人南家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家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其理由为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协商解决完毕。
案件受理费775元及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李延红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