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鸣浩与刘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沪0120民初18650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1-09公开日期:2017-04-05
当事人:徐鸣浩,刘长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8650号原告:徐鸣浩,男,1988年5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刘长君,男,196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徐鸣浩诉被告刘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刘长君下落不明,本院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元观审 判 员  刘 斌人民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