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长君,男,196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徐鸣浩诉被告刘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刘长君下落不明,本院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元观审 判 员 刘 斌人民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