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强军因犯盗窃罪,前由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嘉平刑初字第009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谯强军被判并处罚金3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该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现已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谯强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在侦查、审判阶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谯强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立案后经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谯强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据此,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