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谯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482执2287号
所属地区:平湖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1-04公开日期:2016-11-16
当事人:谯强军
案由:nan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2287号被执行人:谯强军,男,1979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谯强军因犯盗窃罪,前由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嘉平刑初字第009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谯强军被判并处罚金3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该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现已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谯强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在侦查、审判阶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谯强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立案后经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谯强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据此,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