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吕××,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吕××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006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张××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0065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