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仓合才与被告贺国新,赵弘宇,付哈新,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江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鲁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0423民初2775号
所属地区:鲁山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1-28公开日期:2017-04-28
当事人:nan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2775号原告仓合才与被告贺国新,赵弘宇,付哈新,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江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4030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国亮人民审判员  李红星人民陪审员  林 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依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