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陈健松,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银凤,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占峰,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被告:谢红娇,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郑占峰、谢红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均简称“广发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占峰、谢红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发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郑占峰、谢红娇立即偿还广发银行借款本金189095.42元及利息8650.86元、罚息803.26元、复利243.37元(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4月5日),以上合计198792.9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郑占峰、谢红娇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8日,广发银行与郑占峰签订一份《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312180738),广发银行根据申请表的约定,向郑占峰发放了相应的贷款,但郑占峰未按约定归还贷款。
谢红娇以郑占峰配偶的身份也在《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312180738)签了名字,且案涉贷款产生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属于两人的共同债务,谢红娇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郑占峰、谢红娇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亦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广发银行对其诉请提交了《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广发银行借款借据、广发银行个人对账单,通过庭审,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12月18日,郑占峰以《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312180738)向广发银行申请贷款,约定:郑占峰向广发银行申请循环额度为500000元的贷款;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5%;郑占峰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的,广发银行有权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郑占峰还款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郑占峰如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即构成违约,广发银行有权终止额度的使用,并有权宣布额度项下的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该申请表签订后,广发银行向郑占峰出具了《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编号:106139005958),核准:额度为250000元,该额度为循环额度;额度有效期为2013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23日;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5日。
广发银行还向郑占峰出具了《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编号:106139005958),核准:贷款金额为25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5日。
郑占峰在两份通知书上的“客户签名”处签字确认。
2013年12月23日,广发银行向郑占峰发放贷款250000元,双方均在《广发银行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此后,广发银行又向郑占峰发放循环贷款19笔,以上贷款共计569133元。
2015年2月起,郑占峰开始陆续拖欠本息,截止2016年4月5日,郑占峰拖欠广发银行贷款本金189095.42元及利息8650.86元、罚息803.26元、复利243.37元。
另,广发银行向本院申请向当地相关部门调查郑占峰与谢红娇的婚姻状况,从调查结果显示:郑占峰与谢红娇于2012年2月28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郑占峰、谢红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自愿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广发银行与郑占峰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系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广发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郑占峰自2015年2月开始拖欠到期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其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支付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故广发银行诉请郑占峰偿还借款本金189095.4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5日,利息8650.86元、罚息803.26元、复利243.37元;后续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4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后续罚息以逾期还款部分为基数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95%计算,后续复利以逾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从逾期支付利息之日起按月利率1.95%计算,均计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另,郑占峰与谢红娇于2012年2月28日登记结婚,案涉贷款发生在郑占峰与谢红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郑占峰与谢红娇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贷款明确约定为郑占峰个人债务或者郑占峰、谢红娇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为广发银行所知晓,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认定案涉贷款属于郑占峰与谢红娇的夫妻共同债务,谢红娇需与郑占峰共同清偿案涉债务,本院对广发银行相应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占峰、谢红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9095.4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5日,利息8650.86元、罚息803.26元、复利243.37元;后续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4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后续罚息以逾期还款部分为基数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95%计算,后续复利以逾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从逾期支付利息之日起按月利率1.95%计算,均计至全部款项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