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兰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金亮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兰溪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781行审109号
所属地区:兰溪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6-11-07公开日期:2016-12-30
当事人:兰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金亮
案由:nan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1行审109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兰溪市环城西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张靓,局长。

被执行人金亮,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系兰溪市兰丝阁美发店业主,住兰溪市。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兰卫公罚(2016)2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金亮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2015年11月30日至2015年12月28日在兰溪市云山街道工人路40号的兰溪市兰丝阁美发店从事美发经营活动,擅自营业时间不足1个月的违法事实。

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金亮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执行人接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因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