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靓,局长。
被执行人金亮,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系兰溪市兰丝阁美发店业主,住兰溪市。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兰卫公罚(2016)2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金亮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2015年11月30日至2015年12月28日在兰溪市云山街道工人路40号的兰溪市兰丝阁美发店从事美发经营活动,擅自营业时间不足1个月的违法事实。
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金亮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执行人接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因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