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修武,男,汉族,1975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福建省永定县。
本院受理原告周莉华诉被告胡修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