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莉华与胡修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305民初10271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1-11公开日期:2016-12-28
当事人:周莉华,胡修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0271号原告:周莉华,女,汉族,1978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胡修武,男,汉族,1975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福建省永定县。

本院受理原告周莉华诉被告胡修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