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津02刑更3451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11-21公开日期:2016-12-06
当事人:路永杰
案由:nan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3451号罪犯路永杰,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5日作出(2006)蓟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路永杰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被减刑三次,共计减刑四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6年1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1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于11月14日至11月18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杨柳青监狱认为,罪犯路永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5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2016年上半年、2014年第四季度、2016年第三季度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二次、单项二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路永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路永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2016年上半年、2014年第四季度、2016年第三季度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二次、单项二次的奖励证,且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缴款凭证。

本院认为,罪犯路永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