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西安景峰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新兴街道办万南村万南组。
法定代表人:任俊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薛建强申请执行西安景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阎劳人仲案字(2016)第251号裁决书,被执行人西安景峰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薛建强工资36000元、经济补偿9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75元的义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景峰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西安景峰实业有限公司财产被本院另案查封。
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薛建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