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傅尚碧申请执行遂宁博视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0903执1532号
所属地区:遂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1-04公开日期:2016-12-21
当事人:傅尚碧,遂宁博视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nan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532号申请人:傅尚碧,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遂宁博视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住所地:遂宁市国开区被执行人: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住所地:遂宁市国开区本院受理傅尚碧申请执行遂宁博视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遂劳人仲案字【2016】41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10035.1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第一轮查封,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轮查封,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