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0115执保315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1-03公开日期:2017-09-26
当事人: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nan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315号申请人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花篱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张顺强。

被申请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机场路新加坡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六楼。

法定代表人:闫守北。

申请人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575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价值7575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