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程细兰与周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大冶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鄂0281民初2958号
所属地区:大冶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1-24公开日期:2016-12-28
当事人:程细兰,周秋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民初2958号原告:程细兰。

被告:周秋英。

原告程细兰诉被告周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程细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秋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细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日,被告周秋英以其急需资金为由向我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个月内偿还,到期后周秋英没有偿还,后经多次催讨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正裁决。

被告周秋英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秋英以其急需资金为由分二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

2015年2月1日,被告周秋英支付借款利息后,将原两份借条收回,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程细兰现金50000元。

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

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诉讼中,因被告周秋英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向被告周秋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程细兰支付公告费用26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周秋英向原告程细兰借款5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证人证言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秋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程细兰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