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莘县畜牧兽医局与王景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莘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522行审512号
所属地区:莘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6-11-14公开日期:2016-12-21
当事人:莘县畜牧兽医局,王景海
案由:nan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22行审512号申请执行人莘县畜牧兽医局。

住所地:莘县通政府街*号。

法定代表人谢广春,局长。

被执行人王景海,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

申请执行人莘县畜牧兽医局于2016年11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非法养殖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莘县畜牧兽医局于2016年4月11日以被执行人王景海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饲养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动物防疫法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莘(动监)罚[2016]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王景海罚款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莘县畜牧兽医局作出的莘(动监)罚[2016]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4月1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莘县畜牧兽医局作出的莘(动监)罚[2016]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莘县畜牧兽医局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