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陶久收与张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固镇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固执字第0161号
所属地区:固镇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1-29公开日期:2018-07-20
当事人:陶久收,张辉
案由:nan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161号申请执行人:陶久收,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张辉,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申请执行人陶久收与被执行人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辉给付申请执行人陶久收16784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在履行了5000元后,至今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未实现的债权11784元等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