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号信用大厦*楼。
负责人:宋洪强,总经理。
上诉人李涛因与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涛于2016年11月7日以与车主及保险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李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涛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