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静与刘帅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台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981民初4610号之一
所属地区:东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1-23公开日期:2016-12-13
当事人:朱静,刘帅
案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610号之一原告:朱静,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

被告:刘帅,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

原告朱静与被告刘帅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朱静以需要继续举证为由,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静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