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帅,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
原告朱静与被告刘帅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朱静以需要继续举证为由,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静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