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谢某某,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汤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汤某某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