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汤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1802民初4870号
所属地区:宣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1-11公开日期:2016-11-16
当事人:汤某某,谢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870号原告:汤某某,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谢某某,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汤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汤某某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