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贤明与平利县八道石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平利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陕0926执149号之二
所属地区:平利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1-22公开日期:2016-12-22
当事人:王贤明
案由:nan

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6执1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贤明,男,汉族。

被执行平利县八道石煤。

法定代表人别勇,该矿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王贤明与被执行人平利县八道石煤矿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劳人仲案字[2016]20号劳动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贤明自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停工期间12个月的生活费10710元;2、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贤明自2016年5月起的停工生活费;3、交纳申请费60元。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540元,剩下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