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沭阳县鼎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新华小区西楼101室。
本院在执行孙卓与沭阳县鼎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