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檀鲁棋,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本院在执行陈峰与檀鲁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415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2016年7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
经查,被执行人檀鲁棋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房产一处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1630号]查封,目前正在司法处置中,待参与分配。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