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传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奕芬、吴秀兰,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志华贸易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天骜大厦12层1206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929744-0。
法定代表人:刘家飞。
被申请人:福州宏瑞达机电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71号国贸广场2层二层V商场店面F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59593732M。
法定代表人:张章旺。
被申请人:林峰,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胡秀兰,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刘家飞,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
被申请人:李艳珍,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被申请人福州志华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宏瑞达机电有限公司、林峰、胡秀兰、刘家飞、李艳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艳珍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三江路南侧三江城26#XX单元的房产(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FZ购XXXX号),以价值人民币4336223.95元为限,并已出具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登记于被申请人李艳珍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三江路南侧三江城26#XX单元的房产(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FZ购XXXX号),期限为三年。
以上查封冻结财产以价值人民币4336223.95元为限。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宏人民陪审员 李 芬人民陪审员 曾依铨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