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蔡继龙,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学兵,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颜可富与被告邱学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40000元及利息损失115200元(该利息损失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16年11月1日以后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时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11月4日,原告颜可富、被告邱学兵及案外人赵正志、王海江共同出资成立了温岭市海冠船用设备有限公司。
2013年5月5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将其在温岭市海冠船用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折价540000元转让给被告,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上述款项分三次付清,第一次于2013年10月份付清200000元;第二次于2014年10月份付清140000元;第三次付清200000元;若逾期不付按总余额款数起诉法院,并以年利率24%计算利息,律师费及上诉费也由欠款人负责。
2013年11月6日,被告支付原告第一期的20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学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颜可富股权转让款34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损失115200元及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颜可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