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贺学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婕伽,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堰口村三、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62239107。
法定代表人:傅家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男,197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渝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地公司)与被告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强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吉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渝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甘婕伽,被告万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后原被告申请了庭外和解,本院予以准许,但和解未果。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渝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临时储备地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立即拆除位于北部新区翠云片区C67-1/01、C67-2/01储备地块上68亩的承租场地上的违章建筑并将该场地交还原告;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2日起至租赁场地交还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816000元/年的标准计算);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2日起至租赁场地交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816元/天的标准计算)。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了《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重庆北部新区翠云片区C67-1/01、C67-2/01储备地块上68亩的场地出租给被告用于临时停车,租期为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租金标准为816000元/年,被告应按年预交租金;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告按土地临时利用标准收回临时用地,被告擅自在场地内搭建违章建筑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租赁场地交给被告使用。
租赁期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修建违章建筑物,经原告告知拆除后,被告一直没有拆除,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万强公司辩称,被告承租了原告的场地,也愿意继续承租;被告修建了两层办公楼,该办公楼没有手续属实,被告正在积极办理相关手续,只是因为一些原因暂时没能办理下来;希望原告不要解除租赁合同。
经审理查明:重庆市地产集团系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范围内3-6-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307677.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人。
2012年2月13日,重庆市地产集团发出《重庆市地产集团关于储备地块临时出租审批管理的批复》,主要内容为告知渝地公司其在对集团委托看护储备地块临时出租前,应向集团上报出租利用相关事项,待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才可出租。
后重庆市地产集团审批同意渝地公司将案涉地块部分出租给万强公司用于停放车辆。
2014年9月2日,重庆市地产集团(甲方)与渝地公司(乙方)签订《储备地块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北部新区翠云片区(土地面积6412.85亩)委托乙方管理,管理期限从2014年5月1日起至甲方将第交给第三方止,若因甲方将地移交给第三方、国家建设或甲方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实际交地后,合同解除。
该合同附件“移交土地备忘录”载明:1.土地情况说明:原始地貌,有搭建、有弃渣、有占地等,详细情况见附表;2.地表情况说明:集团已完成清表;3.其他:无;4.交地之日起,由乙方负责看管该宗土地;交接时间:2014年12月26日。
该合同附件“翠云地块遗留物情况表”载明该地块遗留物包括:左岸园林公司占地、麻雀沟水库、四海公司占地、菜地等。
渝地公司(甲方)与万强公司(乙方)签订了《临时场地租赁合同》一份(签订日期不明),约定:第一条承租场地位置:位于北部新区翠云片区C67-1/01、C67-2/01储备地块上,宗地总面积:187亩;承租面积:68亩;建(构)筑物情况:无;附着物情况:无;基础设施情况:无;其他:无。
第二条租期为一年,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合同期间,若因国家建设或甲方需要应当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无条件退场并按本合同要求退地,本合同解除。
若地块为出让,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第三条本地块规划用途为绿化用地、居住用地。
乙方承诺,租赁甲方临时场地仅作临时停车使用,并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修建临时停车使用的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甲方按照地块原状标准在合同生效后将地块交付乙方,双方签订交地备忘录。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按土地临时利用标准收回临时场地。
第五条租金标准:12000元/亩/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支付方式:按年预先缴纳,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首期年租金816000元给甲方,下一年租金,乙方应提前5日支付,以此类推……。
第八条(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同乙方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的临时场地,没收履约保证金:……4.擅自在场地内搭建违章建筑……。
第九条违约责任:……(二)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交还地块,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时收回临时场地或向第三人交付,每延迟一天移交土地,乙方须按年租金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甲方受到的实际损失超出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三)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甲方可直接行使抵押权或向乙方追索。
上述合同签订后,渝地公司将万强公司所承租场地交给万强公司使用,双方签订了《移交土地备忘录》。
2015年9月8日,渝地公司向万强公司发出《通知》,主要内容为:万强公司不得再承租场地内修建永久建筑物,需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获得手续后才可修建;万强公司已修建两层砖房,渝地公司未收到相关手续,通知万强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前完善手续,否则将要求万强公司拆除,如万强公司不拆除将承担一切损失。
万强公司于2015年9月8日签收。
2016年5月5日,渝地公司再次向万强公司发出《通知》,主要内容为:万强公司修建的临时办公用房为违法建筑,通知万强公司于2016年5月15日前拆除,若到期未拆,渝地公司将终止合同并按约扣缴万强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并追究违约责任。
万强公司于当日签收。
万强公司未举示其修建的两层房屋的审批手续的相关证据。
另查明,2016年8月15日,渝地公司由原名称重庆大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现名称。
以上事实有115房地证2015字第16074号土地使用权证、《储备地块委托管理合同》、《重庆市地产集团关于储备地块临时出租审批管理的批复》、重庆市地产集团储备土地出租利用审批表、《移交土地备忘录》、《通知》两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为据。
本院认为:重庆市地产集团委托渝地公司对案涉地块进行管理,渝地公司也就案涉地块部分出租事宜经过了重庆市地产集团审批,其有权对案涉地块进行部分出租。
渝地公司与万强公司自愿签订《临时场地租赁合同》,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临时场地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7月1日到期,且双方未续租,故合同权利义务自然终止,故对渝地公司要求解除《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故对渝地公司要求万强公司返还所租赁场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合同约定的场地用途系停放车辆,万强公司修建的两层楼房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也不符合按合同约定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且万强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该部分建筑物的修建取得了渝地公司的同意,因此,对渝地公司要求万强公司拆除其所租赁场地上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