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立年,萧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渝民申1772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6-11-23公开日期:2018-07-12
当事人: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燕,唐立年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7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7902A。

法定代表人:罗古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华,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萧燕,女,1985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立年,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萧燕、唐立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3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渝永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