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九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1525执301号之一
所属地区:山东省冠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7-04-18公开日期:2018-10-30
当事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九常;杜甲斌;刘立甲;刘功涛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301号之一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九常,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杜甲斌,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

被执行人:刘立甲,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

被执行人:刘功涛,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

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九常、杜甲斌、刘立甲、刘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的查询情况,但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