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某某与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宁0105民初1093号
所属地区:银川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7-04-21公开日期:2019-09-05
当事人:陈某某;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1093号原告:陈某某,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桑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兴夏苑小区**(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陈某某自愿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