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男,无业。
2015年7月2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8日被抓获,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关明,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关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合伙购买游戏机,并承租西安市雁塔区育才路育才大厦7楼707室开设赌博游戏厅。
同年7月初,该游戏厅正式营业。
同年7月21日,辖区民警接举报发现该游戏厅,当场抓获胡某某、杨某某,��现场查获“777”赌博机18台、拉卡拉POS机一台、上分卡29张。
经公安机关认定猛虎花形“777”单面台式机十八(台)位,具有赌博功能。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户籍信息、现场平面示意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等书证;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同案犯杨某某及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左右,并处罚金。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又系犯罪中止,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辩护人辩称胡某某系犯罪中止的意见因缺乏证据且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称胡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意见属实,予以采信,对胡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