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富柱,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锋诉被告陈富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锋于2017年0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富柱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原告陈伟锋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富柱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