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与黄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仙游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322民初2810号
所属地区:仙游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4-28公开日期:2017-12-18
当事人: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黄毅
案由:劳动争议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2810号原告: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曾荣仙,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仙,该公司职员。

被告:黄毅,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伟,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下称力天公司)与被告黄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力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仙、被告黄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其公司按每月500元支付给黄毅工资,直至付清为止,总额为114926元。

事实和理由:其公司欠黄毅工资属实,但双方约定按每月500元支付,直至付清为止。

仲裁裁决要求其公司在10日内支付系认定事实错误。

黄毅辩称,其没有与力天公司约定按每月500元支付结欠的工资,要求力天公司一次性支付其结欠的工资114926元,力天公司应加付25%的经济赔偿金。

其在提起仲裁时提前一个月通知力天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自2017年4月10日起解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毅于2014年3月进入力天公司工作,担任车间机加工。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017年2月24日,力天公司确认结欠黄毅工资116156元。

2017年3月2日,黄毅向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力天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116156元,并加付25%的经济赔偿金,双方劳动关系自2017年4月10日起解除。

仲裁期间,已先予执行1230元,力天公司尚结欠黄毅工资114926元。

2017年3月23日,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仙劳仲案(2017)645号裁决书,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自2017年2月24日起解除,力天公司支付给黄毅116156元(未扣除先予执行工资1230元)。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力天公司与黄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黄毅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力天公司应支付给黄毅尚欠的工资114926元。

力天公司主张按每月500元支付,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且黄毅否认,本院不予支持。

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黄毅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故黄毅主张力天公司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双方劳动关系自2017年4月10日起解除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与黄毅的劳动关系自2017年2月24日起解除;二、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黄毅工资114926元;三、驳回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良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凌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