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水亮、陈奕楷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52刑终40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揭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04-18公开日期:2017-07-03
当事人:王水亮,陈奕楷,王国文
案由:抢劫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终4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水亮,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州市人,初中文化,住潮州市枫溪区。

2004年3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8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3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3月1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6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奕楷,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州市人,初中文化,住潮州市潮安县。

2011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因本案于2016年5月18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辩护人倪浩忠,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文,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州市人,初中文化,住潮州市枫溪区。

因本案于2016年5月18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惠来县人民法院审理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水亮、陈奕楷、王国文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2016)粤5224刑初42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水亮、陈奕楷、王国文不服,均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4月底,有一叫陈培锴的人叫同案人杨贞进(另案处理)到大南山侨区一处鱼塘的房屋抢劫“冰毒水”(指能够提炼出冰毒的液体)来卖给他。

杨贞进遂窜招被告人王水亮找人一起来抢劫“冰毒水”。

王水亮便窜招被告人王国文、陈奕楷共同抢劫作案,并许诺事成之后有几万元的报酬,同年4月28日,王水亮携带1把向杨贞进借来的银色手枪从潮州市驾车(粤B×××××)载王国文、陈奕楷来到惠某2县盟山村同案人杨贞进的二伯正在装修的两层房屋,杨贞进随后用1个黑色手提袋带来2把银色手枪、1把来福枪、1把消防枪后又带走。

至次日中午,杨贞进驾王水亮的小车载王水亮、王国文、陈奕楷到杨少波家,杨贞进拿出2个黑色手提袋,1个手提袋装有2把银色手枪、1把长枪、1把消防枪,另外1个手提袋装有迷彩服、保安服等制服和2部对讲机。

杨贞进叫王国文等人穿这些制服去现场,对方会以为他们是警察,并指使杨少波、王水亮等人到大南山侨区“八国风情”附近抢可以制造冰毒的液体,后王水亮、杨少波、王国文、陈奕楷携带枪支冒充军警,由王水亮驾车载他们共4人去大南山侨区蕉布村一处鱼塘附近1栋两层楼房实施作案,杨贞进因认识被害人黄某1便留在原地等候。

在车上王国文分派枪支及保安服、迷彩服给各人,到达鱼塘附近的1栋白色外墙两层楼房下车,王水亮等人踹开该房屋的大门,进入屋内寻找可以制造冰毒的液体,但没有找到。

杨贞进通过对讲机叫杨少波等人沿小路走下去鱼塘,看黄某1是否在鱼塘。

杨少波等人沿小路走到鱼塘,看到黄某1站在鱼塘边穿水衣,旁边还有1辆黑色东风日产小车。

杨少波、王水亮等人便朝黄某1冲过去喝令其蹲下。

黄某1问杨少波等人有什么事情,要干什么。

杨少波等人自称是市公安局的,后杨少波进入鱼塘边几间小屋寻找可以制造冰毒的液体,王水亮则从黄某1身上搜出车钥匙及手机,叫陈奕楷到黄某1的车上查看是否有可以制造冰毒的液体,王水亮、王国文则看守黄某1。

杨少波在屋内没有找到可以制造冰毒的液体,便到车上翻找,从车上拿走2包中华香烟及1千多元(人民币,下同)红包。

随后杨少波告诉杨贞进没有找到可以制造冰毒的液体。

杨贞进便叫杨少波等人将黄某1抓回去。

黄某1此时突然跳进鱼塘,王水亮在鱼塘边用银色手枪朝黄某1开了1枪,开第2枪的时候卡壳,王水亮又从同案人手上抢过来福枪再开1枪,打中黄某1腿部。

黄某1此时在鱼塘边游边喊救命。

王水亮等人立即逃窜至停车位置开车逃离现场到“八国风情”与杨贞进会合后驾车离开。

后由杨贞进开小车带王水亮等人走小路到杨少波家中,到杨少波家后王水亮向杨贞进索取2千元分给王国文、陈奕楷各1千元,便驾车载陈奕楷、王国文返回潮州市。

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1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

证实被害人黄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经过情况。

2.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

黄陈述2016年4月29日16时左右,他到大南山侨区蕉布农场养殖场准备换雨衣下去池塘时,突然从他后面冲出4名男子,这4名男子其中2名穿迷彩服,2名穿类似警察的制服,都拿着枪。

他就问对方是什么人?4名男子声称是市公安局的,其中1名男子用枪指着他的头部,踢他身体叫他蹲下去,不许说话。

对方就开始搜他的身,把他的1部手机、香烟及车钥匙都拿走。

对方拿了他的车钥匙到他的车去翻找东西并在他车上拿走1千多元的红包。

后他怀疑对方不是警察,就叫对方拿证件出来看一下,对方有点慌张。

此时,他想借机逃跑,于是他跟对方说让他把雨衣脱掉,并找准机会跳进池塘,大喊抢劫。

在这过程中,对方有人向他开了1枪打中他的左腿,他使劲游到对岸去,4名男子也逃离现场,他就打电话给他哥,后他被送往医院治疗。

3.证人黄某2、黄某3的证言。

2证人分别证实案发当天16时左右,他们看到有穿迷彩服的人开1辆小车往黄某1的养殖场方向开去,大约过了半个钟,他们就听到像鞭炮声的声响,隐约听到有人在喊“抢劫救命”,很快那辆开进去的小车车速很快地从黄某1养殖场开出来。

后他们听说黄某1被人抢劫了。

4.证人黄某4的证言。

黄系被害人黄某1的胞兄。

证实案发当天他弟弟黄某1打电话跟他说在养殖场被人抢劫。

于是他就赶到养殖场,发现他弟弟左大腿有一个大洞,他立即将他弟弟送往医院治疗。

5.黄某1被抢劫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现场照片经3被告人辨认,均确认无误。

6.扣押物品清单。

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18日对被告人王水亮持有的1辆风神日产牌小轿车(车牌号:粤B×××××)及该车行驶证1本予以扣押。

7.鉴定文书。

(1)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揭)公(司)鉴(法活)字[2016]050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被害人黄某1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揭公(司)鉴(化)字[2016]06002、06025号《理化检验报告》,经检验,在黄某1池塘旁边1栋二层建筑楼房里面的塑料薄膜及客厅桌面擦拭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8.揭阳市公安局大南山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该局已将上述鉴定意见分别通知被害人黄某1,将被害人黄某1损伤程度鉴定意见通知3被告人。

9.现场毒品检测报告书。

经检测,杨贞进、杨少波、王水亮的尿液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人均属吸毒人员。

10.抓获经过。

公安机关证实,2016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在惠某2县香格里拉小区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水亮;当晚在潮州市抓获犯罪嫌疑人王国文、陈奕楷。

11.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

(1)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53号、(2009)安刑初字第289号、(2013)安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花都监狱(2015)粤花狱释证字第131号《释放证明书》各1份。

分别载明被告人王水亮于2004年3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9年8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3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5年3月1日刑满释放的情况。

(2)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

载明被告人陈奕楷于2011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的情况。

12.户籍证明。

公安机关证实:(1)被告人王水亮,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枫溪区云步二队路南八横巷5号;(2)被告人王国文,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枫溪区云步二队路南六横巷12号;(3)被告人陈奕楷,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中兴居委村前9号之11。

13.同案人杨贞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杨供述2016年3月底,“胖子”即陈培锴跟他说大南山侨场的“八国风情”附近山林里面有1栋二层楼的白色房屋有“冰毒水”,“胖子”叫他将“冰毒水”抢过来卖,1桶值五六万元。

于是他就窜招“阿亮”即被告人王水亮来抢“冰毒水”,并答应事成后分几万元给王水亮。

同年4月28日,王水亮携带之前向他借的1支银色手枪开车载另外2名男子即被告人王国文、陈奕楷到隆江镇与他汇合。

次日即案发当天,他带王水亮3人到盟山村杨少波家里后,他出去外面拿来3支枪、几套保安制服和迷彩服、还有1对对讲机,并跟杨少波说一起参与抢“冰毒水”。

后他们从杨少波家出发,他开着摩托车带路,王水亮载其他3人跟随在后,他将王水亮等人带到“八国风情”的风景区,他就让王水亮坐他摩托车进去认路,并开到附近1栋二层楼的房子,告诉王水亮“冰毒水”就在里面。

随后他和王水亮返回“八国风情”的风景区,他怕作案后去葵潭被对方认出来,就提出要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山上观望,王水亮就载其他3人出发去作案,过一会儿,他就听到杨少波说屋里找不到“冰毒水”。

此时他刚好看到现场的池塘有1辆黑色小车开进去,他用对讲机跟杨少波说,池塘旁边有1辆小车开进去,开车的人就是“四目”即被害人黄某1,把黄某1和车一起绑回来。

大概过了十多分钟,王水亮他们返回到“八国风情”,王水亮告诉他黄某1逃跑了,被王水亮开了2枪,王水亮几人当中有人说在黄某1的车上拿了一二包中华香烟和1个红袋子。

他们就返回杨少波家里,王水亮说他们3人要回潮州,要他拿点钱给王国文和陈奕楷。

他就拿2千元给王水亮,随后王水亮3人便离开了。

经杨贞进对混杂照片的辨认,确认陈培锴就是“胖子”,杨少波、王水亮、陈奕楷、王国文就是参与实施抢劫的人。

14.同案人杨少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杨供述杨贞进案发前一天有向他提过赚钱门路,案发当天中午,杨贞进带“潮州仔”即被告人王水亮及2名男青年即被告人王国文、陈奕楷到他家里,还带来1个装有2支枪的黑色手提袋及几套保安制服、迷彩服,随后杨贞进说要去“八国风情”附近找“冰毒水”。

在他家坐1个多小时,杨贞进说出发。

随后杨贞进开着摩托车带路,王水亮载他们3人跟随杨贞进到“八国风情”那里,后杨贞进就用摩托车载王水亮去认路,大约过了10分钟,杨贞进2人返回“八国风情”,王水亮就开车载他们3人到作案现场,杨贞进怕被被害人认出来不敢去现场。

他们开到1栋两层楼房屋旁停下,他们踹门进去寻找“冰毒水”,但找不到“冰毒水”,他就跟杨贞进说没有找到“冰毒水”,杨贞进就叫他们到池塘那里看看,当他们到池塘去时,看到有1名穿着水衣的男人即被害人黄某1和1辆黑色小车,于是他们冲过去叫黄某1蹲下去,黄某1问他们要干什么?他们谎称是公安局的,他过去池塘边小屋翻找“冰毒水”,但没有找到。

他看见陈奕楷在搜车,他也过去搜,他在车上拿了3包中华香烟。

他用对讲机跟杨贞进说没有找到“冰毒水”,杨贞进就指使他们将黄某1和车一起绑回来。

黄某1得知后,就跳进池塘逃跑,随即王水亮就向黄某1开枪,黄某1大喊抢劫救命,他们也逃离现场。

经杨少波对混杂照片的辨认,确认杨贞进、王水亮、陈奕楷、王国文就是参与实施抢劫的人,黄某1就是被抢的被害人。

15.被告人王水亮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王供述2016年4月27日,“惠弟”即杨贞进跟他说其朋友有一些“冰毒水”给人偷了,叫他帮忙要回来,如果要得回来就可以给他七八万元。

第二天,他开着自己日产轿车载被告人王国文、陈奕楷到惠某2县找杨贞进,杨贞进见到他们后,就拿了装有枪支的黑色袋子过来跟他们说这些就是作案工具。

后杨贞进将黑色袋子拿走并安排他们3人住下来。

案发当天中午,杨贞进就带他们到村里的1间“老厝”,后有1名20多岁的男子即杨少波及一老妇人进来,杨贞进就拿出昨天的黑色袋子及几套黑色制服、迷彩服后带他们3人及杨少波离开“老厝”,在途中杨贞进拿了1个对讲机给他,杨贞进开着摩托车,其他3人坐他的车,他就开车跟随杨贞进到一风景区,在风景区附近有1间二层楼房屋,他与陈奕楷、王国文、杨少波就进去该房屋寻找“冰毒水”,但没找到。

后杨贞进通过对讲机叫他们4人到旁边的池塘边去,他们到池塘边时,看见1名男子即被害人黄某1准备在穿水裤,他冲过去拿着枪指着该名男子问“水放在哪里”,那个男子没有说什么,他们就搜该男子的身,在该男子身上搜出车钥匙及手机。

后该名男子趁机跳进池塘里去,他随即朝该名男子开了2枪,但第2枪卡壳了,他就拿过陈奕楷的枪向池塘开了1枪,该名男子喊了起来,他们就逃离现场到出发前的“老厝”,他跟杨贞进说“冰毒水”没有找到,拿几千块钱给他2位朋友。

后杨贞进就从身上拿了2千元给他。

他将2千元分给王国文、陈奕楷每人1千元后,他们3人就回潮州。

经王水亮对混杂照片的辨认,确认杨贞进、杨少波、陈奕楷、王国文就是参与实施抢劫的人,黄某1就是被抢的被害人。

16.被告人陈奕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陈供述案发前一天,王水亮叫他一起到惠某2办事,并承诺事成之后能给他二三万元。

当天下午王水亮开着1辆日产小车过来载他一起到惠某2,车上还有1名约30岁的男子即被告人王国文。

到惠某2后有1名约20多岁的男子即杨贞进拿着1个装有枪支的黑色手袋与他们碰面,并带他们3人到宾馆住下来。

案发当天约14时,杨贞进就到宾馆带他们到1名30多岁男子即杨少波家里并交代杨少波等会一起去。

后杨贞进就带他们4人到“八国风情”公园,他们3人在那里等候,杨贞进开摩托车带王水亮去认路,大概十几分钟后,杨贞进和王水亮就回来。

王水亮就开车载他们3人持枪进去,杨贞进称事主认识他,他不方便去。

到达现场后王水亮就跟杨贞进确认目标房屋,后他们就踹开房屋大门,其他3人进房屋寻找东西,他持枪守在房屋门口,可是他们没找到他们想要的东西,于是就出来了。

随后他们往池塘方向走下去,他们见1名男子即被害人黄某1,王水亮就用对讲机问杨贞进黄某1是不是目标对象,杨贞进说是。

于是王水亮拿枪指着黄某1并喝令其蹲下,王水亮让他过去搜黄某1的身,王水亮看到黄某1身上有手机,就让其交出手机并直接把手机扔进池塘里。

王水亮拿着黄某1的车钥匙打开车门,叫他去看车里有没有桶装的东西,他过去看了说没有,王水亮还叫杨少波再去车上看一次,这时黄某1往池塘走并跳进池塘,王水亮见状就朝池塘里开了2枪,随即王国文喊走了,他们4人就开车逃离现场。

后他们回到杨少波的家里,王水亮跟杨贞进要了2千元,分给他和王国文各1千元。

经陈奕楷对混杂照片的辨认,确认杨贞进、杨少波、王水亮、王国文就是参与实施抢劫的人。

17.被告人王国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王供述2016年4月28日下午,王水亮叫他一起去惠某2玩,顺便办点事,有钱赚,于是他就跟王水亮,还有另1男青年即被告人陈奕楷一起开车前往惠某2。

到惠某2后有1名20多岁的男青年即杨贞进接他们到一个建楼房工地坐,期间杨贞进拿来装有枪支的黑色手提袋给他们看,后杨贞进将枪支带走。

当晚杨贞进带他们3人到宾馆住下来,第二天中午,杨贞进就带他们去一处老房子坐,里面有1男1女,男的即杨少波约30岁。

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杨少波拿了1个装有4把枪的黑色手提袋和几套保安制服及迷彩服及2个对讲机到来。

大约1个小时后,杨贞进就说走并开摩托车带路,他们4人开车跟随,途中他们在车上换好制服和迷彩服,并分配每人1支枪。

后他们到了一个叫“八国风情”的公园,他们在那里等待,杨贞进和王水亮进去认路。

大概过5分钟后,杨贞进和王水亮返回公园,杨贞进就在公园那里等,王水亮开车载他们在1栋两层楼房前停下,王水亮说要进去房屋里面找东西,他们就踹开房屋的门,进去找东西,但这栋房屋里面并没有找到王水亮想要的东西。

他们从这栋房屋出来后,杨少波往小路走到池塘,他们跟随在后面,当时他们就看见1名穿雨衣的男子即被害人黄某1,就冲过去叫黄某1蹲下,黄某1问他们是什么人?王水亮踢了黄某1一下,并喝令其别说话,王水亮用枪指着黄某1,陈奕楷和杨少波便去池塘边的房子里面寻找东西,没有找到他们想要的东西,就回来围着黄某1,这时王水亮就去搜黄某1的身,在身上搜出1部手机、1把车钥匙和香烟。

然后就把车钥匙拿给杨少波,杨少波和陈奕楷到车上翻找。

这时黄某1恳求让他脱掉身上的雨衣,并趁机跳进池塘逃跑,王水亮见状就朝水中开了2枪,随即他们也逃离现场。

后王水亮跟杨贞进要了2千元,分给他和陈奕楷各1千元。

经王国文对混杂照片的辨认,确认杨贞进、杨少波、王水亮、陈奕楷就是参与实施抢劫的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水亮、陈奕楷、王国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冒充军警、持枪采用暴力相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1人构成轻伤,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王水亮、陈奕楷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均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水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奕楷、王国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七)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王水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陈奕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王国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本案扣押风神日产牌小轿车(车牌号:粤B×××××)1辆、该车行驶证1本,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上诉人王水亮上诉称:其系受同案人杨贞进所托去报复被害人黄某1,不清楚“冰毒水”的事情,也没有抢劫黄某1的财物,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即便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也属犯罪未遂,且其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请求二审对其从轻改判。

上诉人陈奕楷上诉称:其与同案人是受雇去帮杨贞进的老板向被害人黄某1讨回“冰毒水”,作案目的不是抢劫,穿着迷彩服等也并非冒充军警,到现场后没有拿到黄某1的任何财物,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综上,请求二审改判。

陈奕楷的辩护人辩护认为:陈奕楷等人系应杨贞进之邀帮忙拿回被黄某1偷走的“冰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