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俊琴,冷水江市正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新中,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冷水江市岩口镇槐花村*组**号。
现下落不明。
被告刘洋,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阳晚喜诉称,2013年1月25日,被告苏新中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他借款4万元,约定月息2分。
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
因本案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约定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苏新中、刘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5日,被告苏新中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阳晚喜借款4万元,双方在借据中约定,借款月息2分,但未约定借款期限。
被告苏新中借款后,向原告阳晚喜支付了一个月的借款利息800元,借款本金4万元及2013年2月25日后的借款利息至今未予偿付,原告催讨未果,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苏新中与被告刘洋于2012年6月12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据、结婚登记信息、户籍资料等证据加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阳晚喜与被告苏新中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被告均应当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被告苏新中依法可随时归还该笔借款,原告阳晚喜亦可催告被告苏新中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归还。
本院受理本案后,已依法给予被告答辩、举证期限,且原告在起诉之前已多次向被告催讨该笔借款,此情形应当视为原告已给予被告合理的准备时间。
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苏新中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可视为个人债务的法定情形,故本案债务依法应认定为被告苏新中、刘洋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洋对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