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石磊与周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宁0302民初872号
所属地区:吴忠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4-27公开日期:2018-05-28
当事人:石磊,周金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02民初872号原告:石磊,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楠,系宁夏一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周金华,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

原告石磊与被告周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0日、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石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楠、被告周金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万元,及利息504000元(自2014年12月20日起按月息3分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5日,被告周金华用三处房产作抵押,向原告石磊借款6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三张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到石磊现金贰拾万元(200000元)借款人周金华2014.5.15。

”。

2014年5月20日,被告周金华又用三处房产作抵押,向原告石磊借款6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三张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到石磊现金贰拾万元(200000元)借款人周金华2014.5.20。

”。

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

原告石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提交以下证据:一、借条六份(原件),证明被告周金华因工程资金周转分别于2014年5月15日、5月20日向原告石磊借款本金每笔20万元,六笔合计120万元,并写明以香醍小镇4-3-201、4-3-302、4-3-401、4-3-402、4-3-502、4-3-602六套住宅房提供抵押的事实;二、抵押借款协议书六份(原件),证明被告周金华因向原告石磊借款之事宜,分别于2014年5月15日、5月20日签订了六份抵押借款协议书,约定每笔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5个月,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15日);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10月20日,月利息均为3分,并以香醍小镇4号楼3单元4-3-201室、4-3-302室、4-3-401室、4-3-402室、4-3-502室、4-3-602室六套房屋分别作为上述每笔借款的抵押担保,如不能按期还款及付息,上述六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原告石磊之事实;三、周金华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六份(原件),证明被告周金华分别于2014年5月15日、5月20日,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亲笔签名写明上述每笔借款本金已打入其账户内的事实;四、承诺书六份(原件),证明被告自愿将宁夏浩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顶其工程款的香醍小镇4-3-201室、4-3-302室、4-3-401室、4-3-402室、4-3-502室、4-3-602室六套房屋产权转办给原告石磊,因转移房产权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及产生的各种费用由被告承担的事实;五、顶房协议书六份(原件),证明被告与宁夏浩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六份顶房协议书中的六套房屋与被告六份抵押借款协议书及六份承诺书中的六套房屋标的一致,被告享有上述六套房屋所有权并承诺自愿转让给原告石磊的事实;六、证明一份(原件),证明被告周金华同意将借款打入李军账户的事实;被告周金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三、四、五均予以认可,无异议。

被告周金华辩称,120万元借款要和原告对一下帐,需要原告提供汇款凭证,最后对出来多少帐,就承担多少。

被告周金华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被告周金华与原告石磊签订借款抵押协议,用三处房产作抵押,向原告石磊借款60万元,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5个月,并给原告出具三份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到石磊现金贰拾万元(200000元)借款人周金华2014.5.15。

”。

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借款58.2万元,预扣利息1.8万元。

2014年5月20日,被告周金华又与原告石磊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用三处房产作抵押,向原告石磊借款60万元,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5个月,并给原告出具三份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到石磊现金贰拾万元(200000元)借款人周金华2014.5.20。

”。

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

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借款58.2万元,预扣利息1.8万元。

借款逾期后,被告偿还了6个月的利息,本金未还,原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