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颜连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新沂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381执173号
所属地区:新沂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4-06公开日期:2018-07-13
当事人:颜连地
案由:nan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73号被执行人:颜连地,男,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新沂市。

本院在执行颜连地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颜连地于2013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3年8月29日释放;2014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4)新刑二初字第0019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