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逢燕,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言彦,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全领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郑州乾龙物流有限公司货代市场6号仓库。
法人代表:闫鹏飞,总经理。
原告王永胜与被告河南全领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领域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逢燕、吴言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全领域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有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支付代收货款1618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2月1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货物买卖,被告是一家负责物流运输的公司,原告与被告公司合作,原告通过被告公司发货给客户,被告负责发货运输并代收货款。
被告代收货款后未支付给原告,至今拖欠货款1618元,被告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全领域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委托被告托运货物并代收货款,截至2017年2月13日,经双方确认,未结算货款1624元,扣除手续费6元,应付货款1618元,经协商,同意由被告在3月15日之前支付20%货款0元,4月15日之前支付30%货款0元,其余50%货款从被告发货的运费中冲抵。
双方于当日签署《货款抵运费确认书》。
之后被告未依约还款,并在2017年3月份关门停业。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陈述、《货款抵运费确认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全领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618元未付,有其签署的《货款抵运费确认书》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被告未依约还款,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且关门停业,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原告有权解除双方关于货款时间的约定,要求被告及时付款,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61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并未约定货款利息,对原告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