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荣玉,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武宣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建材鸿城6栋14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荣,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立红、王荣玉与被执行人武宣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宣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立红、王荣玉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诉讼代理费、租金等费用7365.6元及逾期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715元,执行费50元,合计8130.6元。
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宣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武宣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
经查询被执行人武宣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地产、房产、车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