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孔文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68999.99元、利罚息8862.85元(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6月17日,之后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1882元、公告费30元、律师费1557元、执行费1227元由被执行人孔文军负担。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