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勇,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吴江市新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大德村。
法定代表人钮伟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荷新与被告李勇、吴江市新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2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规定:一、双方确认被告李勇、吴江市新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王荷新借款本金共计700万元及借款之日起的利息未付。
被告李勇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本金10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金100万元,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本金100万元,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本金100万元,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本金100万元,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本金100万元,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本金100万元。
自2013年6月14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利息合计2630833.33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利息100万元,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利息100万元,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利息630833.33元。
如被告李勇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到期未付及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扣除未到期本金的利息)。
二、被告吴江市新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李勇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被告一致同意本协议,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案件受理费30400元,由被告李勇、吴江市新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11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王荷新,原告王荷新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至期,因被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荷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661233.33元,申请执行费75706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
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
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询得知:一、本院依法强制处置被执行人吴江市新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地产,最终以6081100元成交。
本案按比例分得1370349元;二、查封被执行人李勇名下苏E×××××汽车一辆,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变现。
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江市新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李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案件上述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