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春岩、丹东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孙景龙、赵红霞
法院: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辽0604执103号
所属地区:丹东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4-21公开日期:2017-10-10
当事人:nan
案由:nan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103号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春岩、丹东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孙景龙、赵红霞:申请执行人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春岩、丹东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孙景龙、赵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行将已经将全部借款及利息、罚息合计5051250元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费52657元已由被执行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