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相晶晶,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关于刘斌与相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民初字第027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确认:一、相晶晶确认结欠刘斌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等20000元,共计100000元,该款相晶晶分期支付,2016年2月7日前支付30000元,自2016年3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5000元,直至还清(支付方式:付至刘斌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银行卡,卡号为62×××73);二、上述款项如果相晶晶有一期未按约归还,则刘斌有权就未归还部分全额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刘斌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已经支付了申请人欠款2万元,就本案余款8万元的支付事宜,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具体约定如下:被执行人承诺于2017年4月1日支付申请人欠款5万元给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5万元执行款及1400元执行费已经支付完毕);关于本案余款3万元,自2017年5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申请人3000元支付付清所有余款;保证人陈夏青为被执行人的以上付款承诺提供保证;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和冻结且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人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书,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以上付款承诺履行,申请人有权就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的款项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到位的金额为7万元,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3万元。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