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禹金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赣0403刑初162号
所属地区:九江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4-17公开日期:2017-05-09
当事人:禹金泉
案由:开设赌场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3刑初162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禹金泉,男,外号“脑膜炎”,1958年6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禹金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禹金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份,被告人禹金泉在本市开发区一马路天翔宾馆旁其经营的游戏室内摆设七台游戏机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以交钱上分的方式获利。

2017年1月16日晚23时许,公安民警对该游戏室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禹金泉及参赌人员3名、工作人员2名,并查获捕鱼机一台(8个机位)、连线机一台(8个机位)、单挑机一台(8个机位)、斗地主及2台、水浒机2台及赌资1000元。

经认定,上述游戏机为赌博机。

被告人禹金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禹金泉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禹金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艾某、涂某、姜某、但唐某、黄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户籍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禹金泉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禹金泉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金泉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禹金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