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辛集市国土资源局、房春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辛集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冀0181行审64号
所属地区:辛集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7-04-05公开日期:2017-06-21
当事人:辛集市国土资源局,房春成
案由:nan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81行审64号申请执行人:辛集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黄兴君,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文煦、魏绍辉,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房春成,男,195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申请执行人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辛国土资罚字[2016]WN03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作出的辛国土资罚字[2016]WN03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又不自动履行,现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应予准予。

关于执行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精神,本案实行“裁执分离”的执行方式,即由法院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