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化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1322刑初104号
所属地区:新化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4-27公开日期:2017-05-24
当事人:罗某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曾用名罗某某,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

现押新化县看守所。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4日晚8时许,王某某来到被告人罗某租房内(租住在新化县西河镇鸟山村六组周某某家五楼,以下同。

)提出吸食毒品,罗某同意并提供吸毒工具,二人一起将王某某提供的少量冰毒吸食完毕。

2、2016年12月9日晚8时许,王某某来到被告人罗某租房内提出吸食毒品,罗某同意并提供吸毒工具,二人一起将王某某提供的少量冰毒吸食完毕。

3、2016年12月10日前后的一天下午5时许,陈某某来到被告人罗某租房内,罗某提出吸食毒品,陈某某同意,遂由罗某提供吸毒工具和少量冰毒,二人一起将该冰毒吸食完毕。

4、2016年12月12日上午9时许,陈某某、王某某先后来到被告人罗某租房内,王某某提出吸食毒品,罗某提供吸毒工具,三人一起吸食王某某提供的少量冰毒。

新化县公安局西河派出所民警将罗某等三人当场抓获,民警从罗某上衣口袋内查获白色晶体物7小包,红色片状物1小包。

经称量,白色晶体物重2.27克,红色片状物重0.09克。

经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人左某、肖某、胡某某鉴定,从罗某身上缴纳的白色晶体物、红色片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毒品照片;书证称量、取样笔录,罗某、王某某指认吸毒现场照片,通话清单,新化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新化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6]481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