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曾用名罗某某,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
现押新化县看守所。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4日晚8时许,王某某来到被告人罗某租房内(租住在新化县西河镇鸟山村六组周某某家五楼,以下同。
)提出吸食毒品,罗某同意并提供吸毒工具,二人一起将王某某提供的少量冰毒吸食完毕。
2、2016年12月9日晚8时许,王某某来到被告人罗某租房内提出吸食毒品,罗某同意并提供吸毒工具,二人一起将王某某提供的少量冰毒吸食完毕。
3、2016年12月10日前后的一天下午5时许,陈某某来到被告人罗某租房内,罗某提出吸食毒品,陈某某同意,遂由罗某提供吸毒工具和少量冰毒,二人一起将该冰毒吸食完毕。
4、2016年12月12日上午9时许,陈某某、王某某先后来到被告人罗某租房内,王某某提出吸食毒品,罗某提供吸毒工具,三人一起吸食王某某提供的少量冰毒。
新化县公安局西河派出所民警将罗某等三人当场抓获,民警从罗某上衣口袋内查获白色晶体物7小包,红色片状物1小包。
经称量,白色晶体物重2.27克,红色片状物重0.09克。
经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人左某、肖某、胡某某鉴定,从罗某身上缴纳的白色晶体物、红色片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毒品照片;书证称量、取样笔录,罗某、王某某指认吸毒现场照片,通话清单,新化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新化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6]481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